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,为了科学组织实验教学,规范实验教学过程,根据国家教委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》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守则,学生应遵守本守则。
第一条 实验前认真预习,做好预习报告,未做预习报告者不得参加实验。实验课不迟到,不早退。
第二条 进入实验室或其他实验场地,必须衣着整洁,保持安静,严禁喧哗,不准吸烟、不吃零食、不随地吐痰。不得随意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。
第三条 遵守实验室规则,服从教师指导,按规定和步骤进行实验。如要改变实验步骤,应事先征得教师同意。认真观察和分析实验现象,如实记录实验数据,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结果。若发现涂改、臆造实验数据者,该实验成绩为不及格,并不得补做。
第四条 注意安全,严格遵守操作过程。爱护仪器设备,节约用水、电和试剂、元器件等。凡违反操作过程或不听从指导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等事故者,必须写出书面检查,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损失。
第五条 在实验过程中如仪器设备发生故障,应立即报告指导教师及时处理。
第六条 实验完毕后,主动协助指导教师整理好实验用品,切断水、电、气源,清扫好实验场地。
第七条 按指导要求及时认真完成实验报告。凡实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,均需重写实验报告。
第八条 本守则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。